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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4-12      作者 :      阅读数 :


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院协会,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各附属医院,浙江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我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手外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小儿呼吸专业、小儿消化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精神病科、地方病科、职业病科、中医科、临床护理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申报临床护理专业的,除具备以上专科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并达到工作标准,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病房数量达到医院病房总数的80%以上。

2.近五年来,医院护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我部关于加强护理工作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权益,改善护士待遇,加强护士培训,提高临床护理质量,患者和社会对护理服务满意程度较高。

3.在2007年-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护士岗位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在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经检查评估,护理成绩突出。

4.能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内医院护理专业发展,提高护理整体水平。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院、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附属医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共建医院直接向我部申报。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推荐:

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医院。

除上海以外的15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可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选择当地急需扶持和发展的2个专业,各推荐1所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我部推荐。

3.按照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科申报范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1所民营医院,中国医院协会推荐15所民营医院。

4.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项目申报工作由我部科教司另行通知。

上一条: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
下一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