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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11-03-31      作者 :      阅读数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提高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获得高水平医疗服务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等文件,现就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

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落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引导医院将建设与发展重心转移到维护公益性质、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的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医疗质量提高和医药费用的合理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认真完成项目工作任务

(一)项目目标任务。主要是以需求为导向,提高三级医院专科医疗能力,对各专科为解决疾病诊疗问题而开展的技术创新进行支持,以填补疾病诊断治疗领域的技术空白,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临床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学科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同时,促进区域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的均衡发展,有效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经中华医学会评估,2010年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以下项目单位:

1.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儿科(重症)、重症医学科、口腔科(牙体牙髓、牙周病)、职业病科、麻醉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学部(临床药学)、临床护理和专科护理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含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15所医院);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的10所民办医院;

3.8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所在医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估推荐的5所中医院。

项目内容为支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

(三)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对每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补助500万元,其中每个临床护理专业补助300万元,每个专科护理专业补助400万元,具体见《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05号)和《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卫规财函〔2011〕1号)文件,主要用于关键设备购置、相关人员培训和临床诊疗(护理)技术开发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原则上为每个项目按照中央补助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卫生部负责部属(管)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在卫生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其他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除上海以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要加强对试点城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推动、督导。

(二)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要加强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安排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做好设备采购以及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保证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关于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建立科室内实验室;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与本专科发展无关的公用设备。

(三)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于2年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取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追

上一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等专科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